一、旨揭研究費調整幅度係比照行政院114年4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1400000011號函調增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辦理。 二、國科會補助之各項費用,係屬指定項目、指定額度之部分補助性質,申請機構得於補助期間內,再提供其他之補助,合先敘明。 三、申請機構得於前揭受延攬人補助期滿前,就補助期間於114年1月1日後之研究費,於系統提出變更申請,以原核定每月研究費調增3%為上限;惟114年度6月1日起新核定之案件,將由國科會依旨揭調整核定,不得再追加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