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計畫須有合作業者配合款,每家業者配合款應達計畫總經費10 %以上。 2. 欲申請者,請115年4月29日(三)中午12時前將計畫書(含相關文件)1份及電子檔(文書組留存用),送至研發處彙整辦理,俾公函農業部申請。 3. 管理費編列:本校為通過評鑑單位,以計畫經費總額(不含管理費)扣除設備費後之10 %計算。 4. 如有計畫研提相關事宜,請洽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之農業科技產學合作計畫推動小組〔諮詢專線:(02)3343-1119,劉毓娉專案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