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所指實驗動物之定義,係依動物保護法第三條(附件一)所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常見如實驗小鼠、大鼠、豬、兔、斑馬魚、石斑魚、犬、貓等。 二、本案所指科學應用之定義,係依動物保護法第三條(附件一)所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三、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三章第十六條規定略以,如機構(學校)內要進行動物實驗,必須成立實驗動物照護與使用委員會(以下簡稱IACUC),監督動物實驗管理與使用(附件二)。該會於90年成立,每2至3年接受農委會查核,若農業部外部查核評為「較差」等級,將被凍結國科會執行中的研究計畫經費以及暫停受理新申請計畫補助案件,嚴重影響本校生醫研究的執行與申請(附件三,作業要點二十六之(八))。 四、依行政院農業部所頒布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指引1.2.2規定,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對於動物實驗計畫審核的職責及計畫書審核中的特殊考慮事項: (1). 利用實驗動物進行科學應用者應事先申請 ,申請內容包括計畫名稱、計畫主持人、實驗動物種類、品種、數量、實驗設計、執行期限、負責進行動物實驗之相關人員名冊及所進行之替代、減量及精緻化之評估說明等資料,經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審議核可,始得進行;變更時,亦同。(附件二)。 五、如各單位發現有違規飼養實驗動物於自己實驗室之情事,可透過檢舉通報系統舉報(檢舉通報系統網址為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eMMkhARrFTiHF1_1KlJgbljxIaj72c-5-s2aJ_nVRqzJEytA/viewform,或寫信至ac5662@ncku.edu.tw 與IACUC聯繫。 六、籲請各單位務必要遵守動物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以維護動物福祉並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