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兼職辦法第5條修正草案,前已由國科會於112年4月25日預告刪除,並已於112年6月26日公告截止。 二、前述公告期間,外界就兼職辦法第4條提出修正意見略以,依現行規定,從事研究人員不得兼任公司之發起人。考量新創公司發起人與新創公司董事,同為將研發成果銜接至產業界之重要角色。為鼓勵從事研究人員將科研成果產業化,建議從事研究人員如為新創公司主要研發技術提供者,得開放其擔任該公司之發起人。 三、考量上述意見對於鼓勵科研成果產業化有正面效益,爰修正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需要,並為新創公司主要研發技術提供者,經其任職之學研機構同意後,得為該公司發起人及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