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促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本處)補助資料庫計畫資料之管理及應用,爰訂定本管理規範。 二、適用範圍 使用本處所補助核心設施資源之資料庫計畫(以下簡稱計畫)。 三、名詞定義 1. 資料管理方案:說明計畫中研究資料如何被蒐集、使用、管理、保存、分享等歷程的文件。 2. 開放資料:指以開放格式提供,採無償且不限制使用目的、地區及期間,並不可撤回之方式授權利用(參照「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的定義)。 3. 非開放資料:須依規定申請資料或有條件開放資料。 四、資料管理方案、資料分類、資料釋出方式、資料開放時限、資料安全、引用及成果回報 (一)資料管理方案: 1. 內容應至少包含資料蒐集(產製)範圍及收錄(產製)期間、資料分類、釋出方式、資料開放時限、資料安全、資料繳庫規定及資料引用及成果回報機制等。 2. 計畫申請時,申請書內應提出資料管理方案,並定期更新,藉以有效地管理資料。已核定計畫應檢視現有資料管理規則是否符合本管理規範,最遲應於新一期計畫申請時,提出資料管理方案。 (二)資料分為二類,開放資料及非開放資料,並由各計畫依資料屬性進行分類,於資料管理方案敘明,變更時亦同。 (三)資料上傳及釋出方式由各資料庫自訂,並應對外公佈資料目錄,目錄內容須包含詮釋資料。 (四)資料庫中資料若無法開放者,應註明原因並訂定開放方式與時程。 (五)資料庫應至少符合計畫執行機關(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並強化資料的儲存、備份及復原機制。 (六)資料庫應建立資料引用之成果回報機制及引用規範。 五、諮詢委員會 為協助資料庫計畫資料之管理及應用,本處應設置資料庫諮詢委員會,本處處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召集人,委員人數7~10人,其中至少1名具資料管理政策專業,委員名單由本處處長核定。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視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管理規範制定與修正程序 本管理規範經諮詢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