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獎勵對象:已註冊入學就讀之博士班學生。(不含有專職工作、以在職生身分報考、保留入學資格者、 復學生、已支領同屬政府部門獎學金性質經費者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學生)。 二、 獎勵金額與期間:博士生每名每月新臺幣四萬元整,至多獎勵三年;於三年內畢業者,獎勵至畢業當月 止。★114年獲獎獎勵期間:114年9月~117年8月。 三、 獎學金名額之分配原則: (一)、 依各學院前四年度具研究性質之研究計畫經費,按比例核算,經委員會審議後,由研究發展處通 知各學院當年度分配。人文領域研究計畫經費,以加權150%計算。 (二)、 各學院名額若遇獲獎博士生不足或其他特殊情形,由委員會調整分配之。 四、 獎學金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學業成績表現優異者,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一年級新生:博士前一學位之修業期間,每學年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或每學年班或系排名 為前20%。 2 二年級以上學生:除應符合前子目資格外,於博士班修業期間,每學期任一學科成績不得低於 80分。 (二)、 具有特殊研究成就:經本校指導教授認可於該領域有特殊成就,並檢附指導教授推薦信。 五、 本獎學金評選標準 (一)、 曾參加全國性、國際級學術論文競賽獲獎。 (二)、 曾發表國際性期刊論文、取得專利等學術研究成果展現。 (三)、 其他有助於審查相關學術具體成果證明。(如專書、國際重要學術會議、論文或其它證明表現優 異相關文件) 六、 申請及審查流程: (一)、 申請人請於114年8月29日(星期五)前將申請文件繳交至系所,114年申請書格式請向所屬學院 洽詢及下載,申請文件繳交形式(紙本或電子檔)請依學院公告辦理。 (二)、 各學院與所屬系所彙整申請案後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名單應包含一年級新生至少一名。審查結果 送研究發展處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告之。 七、 獲獎博士生之定期評量機制: 獲獎之博士生每學年須接受各學院評量,如經評量未符合前述之規定者,自次一年度廢止獎學金受獎資 格,不再核給獎學金。 八、 已獲得「國科會會補助大學校院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之正取獲獎生,依國科會會試辦方案相關規 定,最多獎勵四年,不可再申請「國科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最多獎勵三年)。 九、 本案相關規定依本校「國立成功大學博士生國科會研究獎學金試辦要點」辦理。 ※各學院如有增列相關規定,請依學院之公告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