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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校級研究中心有人文社會實踐、前瞻理工研究類、生物醫學轉譯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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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校級研究中心之組織層級為一級單位,相當於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研究發展處等一級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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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校級研究中心之中心主任為一級主管,相當於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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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設置校級研究中心有三個原則要件:
1.為配合校務發展需求,經校長交付提出設置申請。
2.為配合政府政策或推動重大校務,其研究範圍屬多個學院教師參與之跨領域者,由本校專任教師經行政程序共同提出申請。
3.因政府機關或其他法人團體專案計畫補助,符合本校任務發展需求,由本校專任教師經行政程序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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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內校級研究中心屬於正式組織編制之一,並於組織規程中訂定組織、員額;編制外校級研究中心屬非正式組織編制,並無明定於組織規程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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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內與編制外程序不同,說明如下:
1.編制內中心:由研究團隊研擬計畫書與設置辦法經評議委員會與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依本校行政程序修訂組織規程,並報請教育部核定。
2.編制外中心:由研究團隊研擬計畫書與設置辦法經評議委員會與主管會報審議通過後,提請校務會議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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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為研究團隊或二級研究中得升格為一級研究中心之組織單位,並得以單位為名義執行產學合作計畫,對外爭取研究資源,並依規定授權支用部分行政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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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9月30日前備妥相關文件送至研究發展處彙辦,請於9月30日完成簽核並送達,逾期不予受理,如遇假日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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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內中心於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始生效力;編制外中心於主管會報生亦通過後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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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給自足與自行籌措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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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校級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規定,校級研究中心的考評單位為校級研究中心評議委員會;研究發展處為該委員會之幕僚作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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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心成立滿一年(以會計年度為基準)後,每年必須向評議委員會提出年度成果報告,成立滿三年接受第一次評鑑,爾後每三年接受一次評鑑為原則,但評議委員會得依年度成果報告審查結果,通知辦理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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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約1月底前依據各研究中心設置時間,請研究中心提出年度成果報告或自我評鑑報告,約於3月底前完成提交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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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次年度考評前一年度資料為原則,例如:2022年3月底前提交2021年運作成果,請依每年度通知之資料時間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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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研究發展處依其設置辦法簽會校級研究中心推薦中心主任,依行政程序陳請校長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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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研究發展處知會秘書室(文書組)有關公文系統設定;計算機與網路中心有關公務信箱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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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校級研究退場機制有裁撤或合併,相關要件與程序請參照國立成功大學校級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第9條與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