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團隊型計畫總主持人或個人型計畫主持人需為本校專任教師、專任研究人員;除個人申請之外,鼓勵以三人以上團隊提出申請,與境外合作機構團隊共同提出計畫,且至少須含三個子項計畫。 (二)若以研究團隊申請,則境外合作機構須有對等人數之團隊,共同提出總計畫與子計畫,每個子計畫皆須編列經費。 (三)出訪或移地研究人員可為教研人員或學生(由計畫主持人指派),請於計畫書中敘明出國目的及執行任務。 (四)國外世界級公私立研究機構(以下任一): 1.標竿校,如美國普渡大學、日本京都大學; 2.具有卓越學術表現之本校境外簽約校,如日本筑波大學、格勒諾布爾-阿爾卑斯大學(UGA)、慕尼黑大學(LMU Munich)等夥伴學校; 3.其他:當年度教育部公告「世界頂尖大學名單」。 (五)為落實研究資源有效運用,本案之計畫主持人及共同/分項主持人,近3年校內相關計畫的執行成果,將作為本計畫審核補助與否等參考。 三、 申請方式: 檢附補助申請書、申請人/團隊簡歷、國外研究合作單位介紹、國外研究合作單位同意函及研究合作計畫時程表,於截止日114年2月7日(五)前上傳至(指定網址: https://forms.gle/8zMU1ccntGAandvz9 ),向本處學術發展組提出申請。 四、審查重點: (一)境外合作機構及合作對象之國際學術地位。 (二)申請人或團隊研究專長、執行計畫能力與國際合作經驗及績效。 (三)近3年執行本校國際合作相關計畫者,請提供具體成果,以條列式方式呈現,證明其執行國際合作計畫的能力。 (四)執行本計畫或赴國外研習對申請人或團隊未來研究之助益。 (五)與國外研究團隊之合作未來發展性(含訪問機構或主持人邀請函或郵件)。 (六)計畫主題之重要性、創新性及國際合作之必要性。 (七)研究內容、方法與可行性。 (八)自訂績效指標(例如國際合著論文數等)。 五、補助金額:若為個人型,每案補助至多新台幣50萬元整;若為三人以上團隊,每個團隊補助至多新台幣150萬元整。本處得視當年度預算經費,審核並酌予補助經費及項目。 六、經費使用規定:獲本補助者,應循本校相關經費使用與經費核銷之規定。本補助原則所需經費,由教育部高教深耕計畫經費項下支應。 七、年度執行評估:計畫執行期限自核定日起至當年度底(114年12月31日)止; 為促進國際合作經驗交流,計畫主持人需配合參與本計畫成果分享會,分享國際合作成果,並於當年度11月底前繳交自評績效及成果至研發處。 八、其他事項:考量學術誠信及分配資源公正性,所申請計畫內容不得重複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