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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9月30日前備妥相關文件送至研究發展處彙辦,請於9月30日完成簽核並送達,逾期不予受理,如遇假日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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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內中心於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始生效力;編制外中心於主管會報通過後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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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給自足與自行籌措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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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校級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規定,校級研究中心的考評單位為校級研究中心評議委員會;研究發展處為該委員會之幕僚作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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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心成立滿一年(以會計年度為基準)後,每年必須向評議委員會提出年度成果報告,成立滿三年接受第一次評鑑,爾後每三年接受一次評鑑為原則,但評議委員會得依年度成果報告審查結果,通知辦理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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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約1月底前依據各研究中心設置時間,請研究中心提出年度成果報告或自我評鑑報告,約於3月底前完成提交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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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次年度考評前一年度資料為原則,例如:2022年3月底前提交2021年運作成果,請依每年度通知之資料時間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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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研究發展處依其設置辦法簽會校級研究中心推薦中心主任,依行政程序陳請校長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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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研究發展處知會秘書室(文書組)有關公文系統設定;計算機與網路中心有關公務信箱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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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校級研究退場機制有裁撤或合併,相關要件與程序請參照國立成功大學校級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第9條與第10條。